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26********17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124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7643404】。一、被告邹国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8282.6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6月14日,利息3710.5元、罚息1424.55元、复利390.55元,后续利息按固定月利率1.5计算,罚息对逾期本金按前述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复利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且后续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得);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5.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邹国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12
发布时间
2021-05-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