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11********1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12民初2518号
案号
(2021)苏0812执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建明、姜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9623.9元及利息78889.36元、罚息5606.34元(该利、罚息计算至2020年5月13日,后以2088513.2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4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5%再上浮5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93元、减半收取12096.5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96.5元,由被告李建明、姜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5-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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