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卫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325********0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05民初493号
案号
(2021)苏0305执6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永丽、杨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公信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69.00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每期逾期租金为基数,以年利率17.8%为计息标准,从2015年4月起自每月应付款日(每月应付款日为15日)的次日各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郝卫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8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三、驳回原告徐州公信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80元,由被告周永丽、杨成、郝卫峰负担24844元,原告徐州公信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5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时间
2021-05-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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