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解永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35********1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汾民初字第308号 |
案号 |
(2021)晋1034执恢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汾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解永平支付给原告刘文龙借款5000元,担保贷款本金10000元,利息5000元及工程劳务费7700元共计27700元。(于2015年农历12月20日前支付10000元,剩余17700元于2016年阳历6月30日前全部付清)。二、如不按期付款应按银行利息双倍支付。三、其他事项双方再无纠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汾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时间 |
2021-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