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丽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03********106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1082民初1177号
案号
(2021)晋1082执1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魏丽娟、段景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49000元并承担利息,截止2020年8月13日利息为123548.46元,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卫国杏、赵秀平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卫国杏、赵秀平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魏丽娟、段景奎追偿。案件受理费2694元,由被告魏丽娟、段景奎、卫国杏、赵秀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5-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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