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324********12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2072民初8993号 |
案号 |
(2021)粤2072执49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11606590】。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 112000元给原告冯仕广、陈平芳;二、被告唐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 292136.37 元给原告冯仕广、陈平芳;三、驳回原告冯仕广、陈平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380元,由原告冯仕广、陈平芳负担18 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负担 2040 元,被告唐波负担 5322 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收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唐波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时间 |
2021-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