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凤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2000********83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2071民初20659号(2020)粤20民终3750号
案号
(2021)粤2071执80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申请执行人郑凤鸣、黄敏坚、郑凤翔、黄泳琦向申请执行人郭颖君返还借款本金1021295元,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4日利息51200元,合共1072495元。被申请执行人郑凤鸣、黄敏坚、郑凤翔、黄泳琦向申请执行人郭颖君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102129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28日为428944.6元)。被申请执行人郑凤鸣、黄敏坚、郑凤翔、黄泳琦向申请执行人郭颖君支付律师费15000元。被申请执行人郑凤鸣、黄敏坚、郑凤翔、黄泳琦向申请执行人郭颖君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1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合计22200元。被申请执行人郑凤鸣、黄敏坚、郑凤翔、黄泳琦向申请执行人郭颖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3月28日为41305元。申请执行人郭颖君对涉案抵押物即位于中山火炬开发区港城路32号逸翠华庭e幢9卡商铺【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2856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郑凤鸣、黄敏坚、郑凤翔、黄泳琦承担。以上暂共计1579944.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时间
2021-05-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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