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26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906号 |
案号 |
(2021)皖1503执恢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罗亮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童画画借款371000元。二、驳回原告童画画要求被告李明偿还借款371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6870元,由被告罗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时间 |
2021-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