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市华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0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丹导商初字第00070号 |
案号 |
(2016)苏1181执20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合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支付截止至2015年11月20日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523990.94元及其余逾期利息、复利(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二、被告江苏合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支付截止至2015年11月20日的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2999936.65元及逾期利息782983.47元及其余逾期利息(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日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江苏合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律师费137000元。四、被告丹阳市华昱机电有限公司、姜培林、石琴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305元,由原告承担1154元,四被告承担36151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5-10 |
发布时间 |
2016-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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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金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730110754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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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丹阳市导墅镇里庄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