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席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04********5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初1841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21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4656742】。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文舒纸箱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鸿达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2630.44元;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文舒纸箱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鸿达纸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2630.44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总额以82630.44元为限);被告席敏对第一、第二判项确定的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和诚纸品厂的债务向原告东莞市鸿达纸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东莞市鸿达纸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98.57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368.57元(原告东莞市鸿达纸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鸿达纸品有限公司负担443.04元,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文舒纸箱厂、席敏负担1925.5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5-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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