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孔令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1********8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02民初3714号 |
案号 |
(2021)皖1502执7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孔令明对尚欠原告蒋金荣100000元工程保证金及银行利息未还事实予以确认,并自愿分期偿还:于202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蒋金荣6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所欠余款40000元及银行利息(以1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本清息止);二、若被告孔令明对上述还款存在任一期未有履行完毕情形,则视为剩余欠款全部到期,原告蒋金荣有权就被告孔令明所欠余款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孔令明自愿额外多承担银行利息2000元;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四、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计1175元,由被告孔令明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