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5********51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11民初18548号 |
案号 |
(2021)皖0111执16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程伟、许庆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23859.2元并支付利息(以23859.2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六标准顺延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元,由被告程伟、许庆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