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923********1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2民15075号
案号
(2021)粤1972执67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15605072】。一、限被告龚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虎门广达锅炉阀门商行(廖水永)支付货款27016元二、限被告龚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虎门广达锅炉阀门商行(廖水永)支付利息(以27016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自2017年8月30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东莞市虎门广达锅炉阀门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元,由原告东莞市虎门广达锅炉阀门商行负担30元,被告龚平负担 317 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22
发布时间
2021-05-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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