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申波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3********2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03民初4643号 |
案号 |
(2021)苏0303执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天种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借款本金3500000元、利息272880.93元、罚息25006.77元、复利16253.79元(该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8月17日,之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江苏天种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9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天种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被告江苏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龙投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张铁柱、申桂张、张建芹、王自红、邵长龙、申转转、申波波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江苏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龙投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张铁柱、申桂张、张建芹、王自红、邵长龙、申转转、申波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天种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56元,减半收取为180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078元,由十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