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3********649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11刑初224号
案号
(2021)苏0311执11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4一、被告人付国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31年2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强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5年2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云杰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六千元,余款人民币七万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毛首东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么百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25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邱峰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七、被告人江超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周兵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一万元,余款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刘广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6(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2021年1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十、被告人孙卫林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2031年1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十一、被告人杨云杰、邱峰、周兵、刘广权、孙卫林分别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均予没收,上交国库。十二、继续追缴被告人付国涛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强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毛首东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九千元、被告人么百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江超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不足部分责令退赔,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11
发布时间
2021-05-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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