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耿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05********33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11民初4263号
案号
(2021)苏0311执4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耿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代偿款75640.41元;二、被告耿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保险费3714.34元;三、被告耿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违约金(以79354.7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3日起按照日利率0.0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7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1元,减半收取920.5元,由被告耿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5-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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