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02********15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11民初5021号 |
案号 |
(2021)苏1111执1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薛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沙声涛借款本金1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9月1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3二、被告李强对被告薛松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4570元,由被告薛松、李强承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故被告应将负担的费用连同借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