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812********5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812民初734号 |
案号 |
(2021)川0812执2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何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金6632.70元,并自2018年4月2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何波负担,直接支付给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