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都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812********21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812民初712号
案号
(2021)川0812执2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663.6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6663.63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张都军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此款已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张都军负担,直接交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时间
2021-05-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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