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1********04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503民初4641号 |
案号 |
(2021)皖1503执17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白志军、方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孙立崇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8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孙立崇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均由被告白志军、方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时间 |
2021-05-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