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09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03民初3466号 |
案号 |
(2017)皖0103执31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西源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70万元、利息损失64766.67元(利息损失暂算至2016年5月12日,之后以未偿还代偿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至款清)、律师代理费70400元;二、如被告合肥西源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付款,则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丁玲、郭端发抵押的位于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周金杰、何风、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振戎汇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合肥西源模塑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781元,由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135元,由被告合肥西源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周金杰、何风、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丁玲、郭端发、安徽振戎汇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596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合肥西源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周金杰、何风、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丁玲、郭端发、安徽振戎汇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8-28 |
发布时间 |
2018-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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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金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750976125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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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大别山路巴黎春天商办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