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柴明雄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1********3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491民初925号
案号
(2021)赣0491执1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柴明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淼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拖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自2019年10月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柴明雄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05-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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