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柴明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1********3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491民初925号 |
案号 |
(2021)赣0491执1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柴明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淼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拖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自2019年10月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柴明雄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