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2********16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11民初5275号 |
案号 |
(2021)苏0311执10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雪、赵广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226651.05元及利息损失(其中9454.91元自2018年2月12日起,15230.73元自2018年4月17日起,15969.52元自2018年6月19日起,15987.31元自2018年8月17日起,15976.30元自2018年10月19日起,15983.52元自2018年12月19日起,15983.62元自2019年2月19日起,15980.54元自2019年4月19日起,15987.48元自2019年6月19日起,15987.58元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利息,15991.08元自2019年10月18日起,15976.36元自2019年12月20日起,7381.73元自2020年2月21日起,711.19元自2020年2月24日起,9390.91元自2020年4月17日起,8229.89元自2020年5月19日起,6533.55元自2020年68月18日起,9894.83元自2020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利息);二、被告赵雪、赵广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差旅费568.51元;三、驳回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77元,减半收取2888.5元,由被告赵雪、赵广银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