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市苏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73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1民初8579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恢4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顺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截至2017年9月18日的借款本金1480万元、利息416508.08元,合计15216508.08元(其中合同编号为jk111616003754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995万元、利息280017.57元,合计10230017.57元;其中合同编号为jk111616003755号借款合同项下原告借款本金485万元、利息136490.51元,合计4986490.51元),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0万元;二、被告丹阳市顺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李英、王建忠对被告丹阳市顺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丹阳市顺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jk111616003754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995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10万元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丹阳凯利斯特实业有限公司、镇江市润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丹阳市苏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丹阳市顺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保证额5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8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原告同意其预交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连同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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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正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76736300X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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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丹阳市界牌镇双丰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