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凡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03********20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11民初1212号
案号
(2021)皖0811执3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夏凡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借款49500元整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其中145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逾期利息以14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按年利率5.22%计算,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其中100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按年利率5.22%计算,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其中250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逾期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年利率5.22%计算,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被告夏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5-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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