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剑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683********5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607民初742号 |
案号 |
(2019)粤0607执12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伟源、苏瑞梅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慕贞、李仲光支付代偿款2312713.57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日止);二、被告梁仲棉、梁焕玲对被告梁伟源、苏瑞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对被告梁伟源、苏瑞梅的上述债务未能清偿部分,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艺境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梁剑昌、陈锦轩、冯铭良、陈福泉各自在六分之一的份额内向原告赵慕贞、李仲光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赵慕贞、李仲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54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1560元,合计52214元,由原告赵慕贞、李仲光负担22132元,被告梁伟源、苏瑞梅、梁仲棉、梁焕玲、佛山市三水区艺境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梁剑昌、陈锦轩、冯铭良、陈福泉负担3008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3-12 |
发布时间 |
2019-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粤0607执123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2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3427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