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2000********57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2072民初5028号
案号
(2021)粤2072执恢3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194609303】。一、被告魏小青、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古汉基借款本金318682.84元及利息(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7月2日的利息为3882.88元,2019年7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18682.8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魏小青、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古汉基律师代理费12000元;三、驳回原告古汉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0元,由被告魏小青、罗平负担(该款原告古汉基已预缴,其同意由被告魏小青,罗平直接向其支付,被告魏小青、罗平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6260元给原告古汉基,法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时间
2021-05-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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