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000********57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2072民初5028号 |
案号 |
(2021)粤2072执恢3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194609303】。一、被告魏小青、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古汉基借款本金318682.84元及利息(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7月2日的利息为3882.88元,2019年7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18682.8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魏小青、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古汉基律师代理费12000元;三、驳回原告古汉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0元,由被告魏小青、罗平负担(该款原告古汉基已预缴,其同意由被告魏小青,罗平直接向其支付,被告魏小青、罗平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6260元给原告古汉基,法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