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敏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000********61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2072民初7325号 |
案号 |
(2021)粤2072执29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19605802】。一、被告梁敏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清偿截至2020年6月2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6017. 52元、利息3624. 25元、分期付款手续费803. 41元及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计算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负担45元,被告负担310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迳付310元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