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一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021********26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702民初2838号
案号
(2021)皖1702执16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江一飞于2016年12月5日签订的《“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二、被告江一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26.91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以50026.91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江一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12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1383元,由被告江一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383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时间
2021-05-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威胁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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