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902********68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11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苏0311执恢5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中矿三维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市盛融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15780元(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6年7月13日起诉之日,自2016年7月14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如被告在2017年1月13日后有相应还款的,该款项可按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二、被告徐州中矿三维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市盛融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0元。三、原告徐州市盛融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张红、肖丰所有的位于徐州市泉山区南湖花园57-02室房产在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杨博、高倩、罗璇、王珂、黄辉、陈顺虎、江苏咕咕家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州中矿三维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3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15元,合计29245元,由被告徐州中矿三维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张红、肖丰、杨博、高倩、罗璇、王珂、黄辉、陈顺虎、江苏咕咕家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8-28 |
发布时间 |
2018-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