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29********0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303民初849号 |
案号 |
(2021)粤5303执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以实欠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给原告陈鹏飞;二、驳回原告陈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6元,公告费560元,合共7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鹏飞负担208元,被告潘明负担5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