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03********95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703民初1918号 |
案号 |
(2021)湘0703执9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小龙借款本金9.2万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张小龙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从2018年4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小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被告王慧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时间 |
2021-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