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华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114********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03民初5955号 |
案号 |
(2021)苏0303执5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许华雄、杨海燕偿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行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1720.84元、罚息3926.76元(该利息、罚息的数额为利息自2019年9月2日起、罚息自2020年8月2日起,均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6日止的数额;此后利息、罚息为按照案涉合同约定,自2020年10月27日起延续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的最终数额均以原告中国邮9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行的还贷系统生成的数据为准)以及律师费160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75元,减半收取为2687.5元,保全费1920元,由被告许华雄、杨海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