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施建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0111********04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703民初2404号
案号
(2021)湘1229执3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施建昆、杨丽红、李健、陆双平、王光毕、刘郁福一致确认,截至2020年7月31日,施建昆尚欠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付租金2,920,326.76元、违约金554,683.5元,以上合计3,475,010.26元;二、对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租金款2,920,326.76元,施建昆、王光毕、刘郁福承诺按以下方案还款:1、王光毕自愿加入施建昆的1,712,459.39元债务清偿,并自愿承担施建昆违约金554,683.5元的违约责任,王光毕加入对施建昆的债务清偿不视为免除施建昆的还款责任。对于到期未还租金1,712,459.39元,施建昆、王光毕应于 2020年8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每月25日前支付100,000元,2021年12月25日前还款112,459.39元;2、刘郁福自愿加入施建昆的1,207,867.37元债务清偿,并自愿承担施建昆违约金554,683.5元的违约责任。刘郁福加入对施建昆的债务清偿不视为免除刘郁福的还款责任。对于到期未还租金1,207,867.37元,施建昆、刘郁福于2020年9月25日前还款200,000元,2020年10月25日前还款200,000元,2020年11月25日前还款100,000元,2020年12月25日前还款100,000元,2021年1月25日前还款100,000元,2021年2月25日前还款100,000元,2021年3月25日前还款100,000元,2021年4月25日前还款100,000元,2021年5月25日前还款100,000元,2021年6月25日前还款107,867.37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施建昆承担,并承诺于2021年12月25日前将上述诉讼费用支付给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四、若施建昆,王光毕按时、足额支付了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1,712,459.39元还款责任,则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减免王光毕第一条约定的违约金554,683.5元;五、若施建昆、刘郁福按时、足额支付了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1,207,867.37元还款责任,则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减免刘郁福第一条约定的违约金554,683.5元;六、若施建昆按时、足额支付了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款项,则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减免施建昆第一条约定的违约金;七、若施建昆、陆双平、刘郁福未按时、足额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对应的款项,则陆双平、刘郁福须向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全部违约金;八、杨丽红自愿对施建昆所有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李健、陆双平自愿对施建昆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施建昆、杨丽红、李健、陆双平、王光毕、刘郁福对《产品买卖合同》以及相关附件项下原出租人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履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质量)无异议;同时施建昆、杨丽红、李健、陆双平、王光毕、刘郁福对本协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做出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透露、传播有损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行为。否则,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欠款金额的30%向施建昆、杨丽红、李健、陆双平、王光毕、刘郁福追究违约责任;十、本协议载明的地址系当事人各方的固定联系地址,法院及当事人各方向其他方以本协议载明的地址送达与本协议相关的法律文书,自邮件签收(含代收)或退回之日起即为送达。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时间
2021-05-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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