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莫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7********4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513民初458号
案号
(2021)粤0513执2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松彬、莫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郑佳鹏26817.09元;二、驳回原告郑佳鹏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4元,由被告刘松彬、莫军负担604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230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抵扣其应负担部分后,余604元,予以退回。两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时间
2021-05-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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