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莫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7********4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513民初458号 |
案号 |
(2021)粤0513执2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松彬、莫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郑佳鹏26817.09元;二、驳回原告郑佳鹏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4元,由被告刘松彬、莫军负担604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230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抵扣其应负担部分后,余604元,予以退回。两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时间 |
2021-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