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志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2000********54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2民初17159号、(2019)粤1972民终16677号
案号
(2020)粤1972执119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08611037】。协议签订后60日内支付,逾期加收10%的违约金。同日,被告廖 志坚出具欠条给原告,确认欠款560,000元。被告胡丽金以欠款 付迟 人妻子名义签名。被告廖志坚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通过快递交 付货物,填写的收货人为廖生/顺恒,销售单载明的购货单 位为顺恒。被告胡丽金为个人独资企业中山市小榄顺恒针织 厂(下称顺恒厂)的登记投资人,该企业现已注销 本院认为,被告胡丽金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视为放弃质 证和抗辩的权利。陈来明是原告的经营者,其行为为经营行为 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廖志坚主张抵销5,000元,无证据 证实,本院不予确认。权利的放弃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欠条未 列违约金不能推定为原告放弃违约金。结合欠条及快递单等证据, 可以认定所购毛料用于两被告共同经营的顺恒厂,原告请求两被 告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逾期付款 时间较长,双方约定违约金难谓过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廖志坚、胡丽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原告东莞市大朗嘉明毛料店(经菅者:陈来明)清偿货款 540,000元及违约金5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1-05-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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