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1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05民初355号 |
案号 |
(2020)苏0205执恢2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邹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华亮借款本金514196.95元及利息(其中以430026.01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5日至判决确定是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84170.94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1日至判决确定是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华炎在抵押物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红和新村2号的房产(房产证为锡山字第xs1000166389号)价值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连带清偿责任。6三、无锡市金莱达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金莱达塑料制品厂对邹小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当无锡市金莱达塑料制品厂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邹峰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五、驳回华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6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820元,由华亮负担1290元,邹小明、无锡市金莱达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金莱达塑料制品厂、邹峰、华炎负担7530元(华亮同意其预交费用由邹小明、无锡市金莱达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金莱达塑料制品厂、邹峰、华炎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邹小明、无锡市金莱达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金莱达塑料制品厂、邹峰、华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华亮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时间 |
2021-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