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耿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29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11民初7233号
案号
(2021)苏0311执5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耿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134570.15元、逾期保费8987.02元、违约金(以理赔款134570.15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理赔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律师费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32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760元,由被告耿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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