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国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2********1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102民初6348号 |
案号 |
(2021)冀1102执9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国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孙俊婷货款1646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2464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8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8元,由被告刘国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时间 |
2021-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