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卓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620********57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2071民初19941号 |
案号 |
(2019)粤2071执43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中山市宝迪斯照明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区明杰清偿截至2017年10月20日的借款本金2150万元、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复利)5406325.45元,以及从2017年10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借款利率=定价基准利率(即LPR一年期限档次)+3.25%】。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中山市雅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古镇镇曹三村树竹围的土地【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5)第易100008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101849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申请人对该土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612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以下五处土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1.被执行人苏卓杰、苏卓华,以及被执行人林转见、苏松辉、苏淑萍、苏淑燕、苏社丁(已故)、区叶宋继承苏泽深相应份额的位于中山市古镇镇新兴中路162号的土地【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9)第100370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1018497号】2.被执行人苏卓杰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古镇镇古一祥丰东路3巷2号的土地【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5)第100206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1018504号】3.被执行人林转见、苏松辉、苏淑萍、苏淑燕、苏社丁(已故)、区叶宋继承苏泽深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古镇镇古一祥丰东路2巷1号的土地【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5)第100205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1018500号】4.被执行人苏卓华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古镇镇古一祥丰东路3巷1号的土地【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5)第100207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1018503号】5.被执行人区洪建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古镇镇新兴大道东96号之一的土地【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2)第10149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5)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498号】。申请执行人区明杰对以上五处土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289017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中山市东方灯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古镇镇新兴中路174号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6)第10048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5)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35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区明杰对该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区洪建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古镇镇新兴大道东96号之一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2)第101497号,房产证号:0115003353,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5)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57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区明杰对该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中山市东方灯饰有限公司在2015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14日期间就东方灯饰广场的租金收入(登记证明编号:02527990000306356824),申请执行人区明杰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对上述租金收入享有优先受偿权。七、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中山市东方灯饰有限公司、苏卓杰、林润彩、苏卓华、邓焕琼、林转见对被执行人中山市宝迪斯照明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向申请执行人区明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苏松辉、苏淑萍、苏淑燕、苏社丁(已故)、区叶宋以继承苏泽深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被执行人中山市宝迪斯照明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向申请执行人区明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全部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受理费176332元、诉讼保全费保全费5000元,合共181332元。以及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全部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十、本案全部的申请执行费用由全部被执行人承担。十一、苏社丁的相关继承人在继承苏社丁继承苏泽深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申请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暂合计:27087657.4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3-18 |
发布时间 |
2019-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粤2071执432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8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708765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