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821********3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2015号 |
案号 |
(2017)粤1971执恢10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止2015年9月16日,被告东莞市利保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两笔贷款本金共计5000万元、利息1775827.18元、罚息84500元、复利53545.06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案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上述贷款本息由被告东莞市利保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三、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对被告东莞市成海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虎门镇太港商业城三楼商场(房地产权证号:0600604351号)享有抵押权;四、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对被告谢汉荣名下东莞市成海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享有质押权;五、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48605.6元由东莞市利保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六、若被告东莞市利保贸易有限公司不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有权就尚欠的全部贷款本息及诉讼费用申请强制执行;七、被告东莞市成海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万世伟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和圣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智众广告有限公司、谢汉东、何志坚、谢汉荣、刘伟对被告东莞市利保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7-10 |
发布时间 |
2018-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