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丰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2********59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522民初984号 |
案号 |
(2021)晋0522执3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史丰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朝阳设备租赁款(进出场费、租金)396,7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10元,减半收取3855元,由被告史丰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