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东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27********0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824民初1103号 |
案号 |
(2021)晋0824执3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稷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薛阿敏、韩东丽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稷山县稷峰镇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5%计算),并由被告韩家顺、马林瓜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190元,合计3490元,由被告薛阿敏、韩东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稷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