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石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323********27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5303民初719号
案号
(2021)粤5303执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韦石勇欠原告徐德安货款18000元,限被告韦石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付清给原告徐德安;二、被告韦石勇欠原告徐德安从2015年8月13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18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0.48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限被告韦石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付清给原告徐德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元(该款原告徐德安已预交),由被告韦石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28
发布时间
2021-05-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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