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伟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2********5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04民初14083号 |
案号 |
(2021)皖0104执33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伟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学美支付借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316.86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7日,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学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计100.5元,由原告王学美负担30元,被告汪伟石负担7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时间 |
2021-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