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东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624********6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03民初5677号
案号
(2020)苏0303执20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东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借款本金274708.8元、利息18917.07元、复利1108.94元、罚息648.11元(利息、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1日,之后至被告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就被告潘东兴的上述债务有权以徐州市泉山区西苑民健园26#-3-702室【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7)徐州市不动产权第1004240号】折8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75元,减半收取为2837.5元,保全费2028元,合计4865.5元,由被告潘东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3
发布时间
2021-06-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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