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剑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03********2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06民初3837号
案号
(2020)苏0206执36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胡恺分期向无锡和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356602元:于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每月30日前支付3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53000元;于2021年1月至2021年11月每月30日前支付3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53000元;于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每月30日前支付3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53000元;于2023年1月至2023年11月每月30日前支付30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53000元;于2024年1月起至10月每月30日3前支付3055元,于2024年11月30日前支付3052元。若胡恺未按约履行,则无锡和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购房款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胡恺还应支付违约金30000元。二、郭剑君、胡荣生、王彦对胡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郭剑君、胡荣生、王彦承担了清偿责任,有权向胡恺追偿。三、无锡和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剑君、胡恺、胡荣生、王彦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纠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5元,由胡恺负担。该款由无锡和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胡恺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无锡和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3325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2-14
发布时间
2021-06-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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