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702********5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04刑初116号 |
案号 |
(2021)皖0104执35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陈淑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3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许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2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覃荣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郝莲花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预缴。)五、责令被告人陈淑鹏、许敏、覃荣仙共同退赔被害人余9水泉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八千九百九十八元五角二分,共同退赔被害人刘炜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四千五百七十五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