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慧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381********14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803执89号
案号
(2019)辽0803执恢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绍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营口渤海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320371.01元,以1320371.01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20日始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95倍支付利息。二、被告苗慧文对于本判决第一项中货款1320371.01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实际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孙绍辉行使追偿权。三、驳回原告营口渤海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84元,由被告孙绍辉、苗慧文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09-03
发布时间
2021-05-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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