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82********4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803民初6493号
案号
(2021)苏0803执12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姜峰、刘雪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永明95162.1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以95162.1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21日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时止);二、被告吉从亮、马云风、倪军、李小堂对上述借款本息各承担五分之一的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王永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9元(原告已预交2179元),由被告姜峰、刘雪梅负担,被告吉从亮、马云风、倪军、李小堂各承担五分之一的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7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12
发布时间
2021-06-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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